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制度规定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制度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拾遗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拾获遗失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 ……此处隐藏535个字……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者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拍卖、变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经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后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